洗錢防制來源:行政院

政院通過《洗錢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強化犯罪打擊及金融秩序維護

本案修正要點如次:
(一)增列本法第6條第4項之罪及虛擬資產服務法第48條第1項之罪為本法所稱特定犯罪,避免成為洗錢行為規範漏洞。(修正條文第3條)
 
(二)增訂實質受益人之定義,使適用上明確。(修正條文第4條之1)

(三)為使信託及公司服務提供業之規範範圍與國際規範一致,修正所定擔任實質持股股東為擔任名義持股股東。(修正條文第5條)

(四)配合增訂修正條文第4條之1有關實質受益人之法律定義,增訂審查及辨識實質受益人之方法,為授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相關機關訂定辦法之事項,並增訂違反該事項規定之處罰。(修正條文第8條)

(五)建立跨機關資訊調取或查詢機制,以強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協調合作及風險管理效能。(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六)建立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得基於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目的為同業及異業照會提供相關資訊之機制,提升即時查證及風險控管能力。(修正條文第13條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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